近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其中提到: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陈某通过谎称自己是陶瓷厂业务员,半个月内诈骗14人,骗取金额超1.4万元。
202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期间,陈某通过货运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货运信息,并联系上多名被害人,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为由向被害人骗取运费,前后半个月的时间,14名被害人被骗,诈骗金额超1.4万元。
以下是陈某作案的具体时间线:
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货运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联系上被害人孙某,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为由向孙某骗取运费“差价”340元,随后又以运费“差价”有所浮动为由,再次骗取“差价”900元,孙某通过两次微信扫码支付给陈某1240元。
2021年10月27日,陈某使用相同手段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1车货从萍乡某区发往浙江,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索要运费“差价”为由,骗取被害人弓某1000元。
2021年10月28日,陈某又使用相同手段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高安市某陶瓷厂业务员,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索要运费“差价”为由,骗取被害人乙某760元,后又将760元退回给乙某。11月2日,陈某再次联系乙某,继续使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乙某950元。
2021年10月29日,陈某再次使用相同手段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3车货从高安某陶瓷厂发往湖南某地,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为由向张某某索要运费“差价”,骗取被害人张某1500元,后又以取消装货将1500退回给张某。10月31日,陈某再次联系张某,谎称需要发4车货并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骗取被害人张某2000元。之后又谎称还有2车货从高安发往浙江义乌,再次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骗取被害人张某1450元。张某两次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陈某3450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使用相同手段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3车货从高安某陶瓷厂发往浙江,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3000元。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使用相同手段发布虚假信息,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450元,11月11日,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黄某400元。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再次谎称是高安市某陶瓷厂业务员,有1车货从高安某陶瓷厂发往浙江,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运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幸某300元。11月10日一天的时间,陈某共实施了五次诈骗,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2350元。
11月12日,陈某又两次实施诈骗,谎称有1车货从高安某基地发往湖北,以虚假抬高每吨货物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1500元。
在10月26日至11月12日短短半个月时间,陈某共实施18次诈骗,14名受害人遭到陈某诈骗。
最终在2021年11月13日,陈某在龚某的陪同下到高安市某派出所投案自首。
从陈某的作案手法看,其并非一开始就奔着骗取被害人钱财去,而是前期有骗有还,争取被害人信任之后,再多次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正因此,才让其有机会多次实施诈骗。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货源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4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某厂473箱瓷砖遭盗窃
田某有朋友在某陶瓷公司做外仓工作,田某经常到该公司找朋友聊天,得知该公司外仓夜间无人看守,且大门无门锁,田某心想家中装修刚好需要瓷砖,这么多瓷砖,偷偷搬几箱神不知鬼不觉。
2021年10月5日,田某下班回家途中,便心生歹念,一人开自家车进入仓库内,查看四周无人后,就将16箱瓷砖装上车,存放在亲戚家。随后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连偷五次,共偷盗了284箱瓷砖。
11月19日,田某再次想到外仓偷大规格的瓷砖,但因不易搬运,就叫上其妻子邹某一起帮忙。当晚夫妻两进出陶瓷厂外仓共盗窃173箱瓷砖。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对被盗瓷砖进行价格认定,田某盗窃瓷砖总价值人民币18944元,2021年11月19日,邹某帮助田某盗窃瓷砖价值7297元。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邹某某盗窃案的案情,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检察官认为,邹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作拟不起诉。
听证人员一致认为,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做出的拟不起诉意见。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