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庭审判,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20年8月,浙江乐清某小学扩建工程需要瓷砖,指定要求提供“A陶瓷”品牌瓷砖。为了赚取差价,供货者吴某从本地建材市场上以41176.8元价格购入1204箱较为便宜的“C瓷砖”,又花钱让朋友“阿国”帮忙生产假冒“A陶瓷”注册商标的包装箱。拿到包装箱后,吴某雇了4个人在一个废弃的商场里,将这批“C瓷砖”的包装箱更换为“A陶瓷”的包装箱。
最终,吴某以“A陶瓷”正品的价格48762元,将“C瓷砖”出售。?除去生产包装箱和雇佣包装工人的费用,吴某获利3000余元。
同年9月,该项目尚未开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施工工地上查获并扣押了这批假冒“A陶瓷”的瓷砖1204箱。
2021年6月,吴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庭审中,吴某交代,“A陶瓷”品牌的logo在瓷砖的底部,待铺贴施工完成,也就没有人能看出来瓷砖是假冒的,所以他没有在瓷砖上“动手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此案并非个例。
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5起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其中,2021年6月,山东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4700箱、罚款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卸车的瓷砖上标识“新盟利陶瓷”、生产企业为“佛山市辉远建材有限公司”,等级为“优等品”,名义尺寸为“300×300mm”,数量为“15片/箱”,重量为“23kg”,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4-15”,共4700箱。经确认,上述瓷砖的经营者为日照市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瓷砖的进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商标专有权人鉴定,上述瓷砖为假冒“新盟利陶瓷”品牌瓷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假冒商标罪情节严重,不仅要处罚金,还要判刑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